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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 呼包为2.976元/立方米
内蒙古新闻网  15-08-13 08:55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发改委了解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以及《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今年7月1日起,我区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

  居民用气价格不调整

   呼包二地价格为1.820元/立方米

  我区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不作调整,门站价格继续按每立方米1.00元执行,城市销售价格仍按内发改价字[2010]2284号和内发改价字[2010]2006号文件执行。其中,呼和浩特市地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1.820元/立方米、包头市地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1.820元/立方米、鄂尔多斯市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分地区从1.650至1.800元/立方米之间不等、乌海市居民用气销售价格2.080元/立方米、巴彦淖尔市居民用气销售价格2.180元/立方米。

  据了解,居民用气范围包括:居民生活、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等用气(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

  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由门站价格

   顺加区内管输费等作价

   呼市地区商用气价涨0.976元/立方米

  我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中石油长庆气田门站价格顺加区内管输费、城市配气费、增加的输气损耗和税金等作价。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后,呼和浩特市地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原来的2.000元/立方米上涨为2.976元/立方米、包头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2.976元/立方米、鄂尔多斯市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分地区从2.596元/立方米至3.126元/立方米之间不等、乌海市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3.096元/立方米、巴彦淖尔市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3.296元/立方米。

  此外,协商确定上游供气企业门站结算价格。国家核定的我区非居民用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为每立方米2.04元。中石油天然气销售长庆分公司供我区非居民用气门站结算价格,按自治区人民政府与中石油协商一致的原则和意见制定。直供化肥用气价格按每立方米1.39元执行,对承担冬季调峰责任的化肥企业实行可中断气价政策,用气价格折让幅度不得低于每立方米0.2元。放开天然气直供用户和LNG用气门站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适当调整区内长输管道管输费标准。自治区境内长呼线和长呼复线管输费标准加权平均定价后,各城市和大工业用户管输费分别在现行长呼线管输费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08元。

  车用天然气价格“政府指导”

   呼市地区车用天然气价格未调整

  记者了解到,管道内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为理顺车用天然气价格矛盾,对于已通天然气管道的地区,本次调价自治区原则上要求各盟市统一城市公交和出租车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具体销售价格由各盟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综合考虑天然气采购成本、管输成本、CNG经营成本和合理收益、税金,兼顾用户承受能力制定,但最高价格在自治区现行每立方米3.56元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放开车用液化天然气销售价格。

  昨日,记者从呼和浩特中燃公司客服热线96707的客服人员处获悉,目前,呼和浩特市地区车用天然气价格没有调整,仍然执行3.56元/立方米。此次只对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作出了调整。

  此外,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要求,对不通过区内长输管道供气且使用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供应的部分盟市、旗县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各盟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购进成本同步进行相应调整;放开非居民和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对各地区管道内工业用户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供需双方可在自治区规定的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范围内协商下浮。(记者 杜柏业)

[责任编辑 哈丽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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