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乌兰察布市明确11项一案双查追责情形
近日,乌兰察布市委制定出台《乌兰察布市各级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具体规定(试行)》,对落实各级党组织主体责任基本职责、重点任务、工作机制、责任追究等明确11项追责情形,下属不作为,上级要承担责任,单位领导不能再当和事佬。
11项追责情形包括:发生窝案串案及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重复发生严重违反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问题的;对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有效治理的;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或干扰阻挠调查的;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执纪执法机关提出整改意见仍不进行有效整改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对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下属失教失管失察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对下级党组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对落实民生政策过程中严重损害群众切实利益、社会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治理不力的;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
规定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一是党组织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二是班子成员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三是实施责任追究,应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体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记者皇甫美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