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巴彦淖尔市国税稽查局的工作安排,对巴彦淖尔市泰亨药业有限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稽查局随机调取了该公司2009年8月至2010年8月期间的44本普通销售发票存根联进行逐一登记核实,并对其开票情况、记账情况及申报情况进行比对,发现该公司2009年8月至2010年8月期间缴销的普通发票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的审验金额大于累计申报应纳税销售收入,经过调查发现,该公司的销售收入差额并不是其实际收入。
该公司购进药品后,按照药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购进价一般不高,然后按照购进价和预先核定的利润额确定出库价,开具出库单并申报纳税。而该公司将药品配送给医院时却是按照中标价向医院开具发票,中标价格一般要比购进价高出很多,医院按中标价即发票价将款项划转给该公司,该公司将购进价和预先核定的利润额留在自己账上后,于次日或者几日内将剩余的差额都通过转账形式返还给医药代表,医药代表再进行分化,成为医药代表或者药厂的营销费用,主要用于将药品打入某地、某医院而运作的支出,所以,该公司的实际利润并不是开给医院发票价和从药厂购进价的差额,而是药厂按照中标价的比例核定的数额,对该公司来说,其增值额正是药厂为其核定这部分利润。根据以上事实,其差额的大部分应为医药代表等后续环节的收入,真正的负税人应为医药代表等后续环节。该公司由于医院药品配送业务的特殊性,向医院开具了金额远大于其实际应税收入的发票,导致后续环节形成税收漏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为他人提供发票,导致他人未缴少缴税款的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57,687.65元,并处罚款1,210,974.42元。以上罚款已缴纳、违法所得正在追缴中。(周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