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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点个赞
内蒙古新闻网  15-08-17 16:40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电梯伤人事件令人揪心恐惧。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办法》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建设等单位以及行政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数量规模巨大、更新维修任务繁重成为影响当前电梯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据中国电梯行业协会统计,我国自1980年引进外资开始,电梯生产量从当年的2000多台发展到如今的30多万台,年均增速约20%,今年上半年更是达到40%的同比增速。目前我国正在运行的电梯约163万台,是世界上拥有电梯最多的国家。而按电梯平均寿命20年测算,我国已经进入电梯老化的重要时期,如今全国住宅电梯每年需要更换就超过7.5万台。其实,每种产品都有适用范围和使用期限,每种产品也都难免有缺陷,问题的关键是我们怎么使用,如何规避风险,把安全隐患排除,把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降到最低。

  国家质检总局3月份下发通知,要求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开展排查治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电梯安全使用。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7月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加强电梯安全监察,深入排查隐患,但扶梯倒转、滑落伤人、电梯门夹人、打不开门困人等情况在各地不断发生,我觉得这些事故的发生还是因为安全意识不强,具体工作不到位。而我区对此高度重视,及时出台了《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在《办法》中规定,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发生电梯事故或者故障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对受害者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了解决电梯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导致电梯使用单位不明确的问题,《办法》对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办法》规定,自治区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建立了电梯事故风险防范机制,提高事故救助赔付能力。《办法》规定,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停止生产,主动召回,承担相应责任。

  安全是生产的前提,也是我们所有工作的基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加强、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厂家和产品使用单位的必需,我为《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点个赞!(本网评论员:何丽静)

[责任编辑 安华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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