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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内蒙古新闻网  15-08-31 10:30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案例】2014年1月,原告张某购买了秦某的商业门脸房一套,秦某在出卖此房前,已经租给格某,租期至2014年3月。原告张某在租赁期满后,要求格某腾退房屋,格某要求续租,但因租金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后格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应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由其继续租赁该房屋,同时确认其享有优先购买权,请求法院判令张某与秦某的买卖合同无效。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驳回了格某的诉讼请求。格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又主动撤诉,并搬出了该房屋。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即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及租赁物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1.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常说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但在本案中,原告在原租赁期间内,并没有要求格某腾退房屋。租赁期满后,双方就租赁合同的价格条款没有达成一致,故格某主张继续租赁房屋的诉请不能成立。

  2.关于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本案中,格某并没有提供能够证明卖方没有告知其有优先购买权的证据,而张某与卖方却都证实双方在洽谈购买房屋事宜时,告知过格某此房要出售及出售的价格,也曾实地看过房屋,故格某的这一主张也不能成立。

  (内蒙古蒙杰律师事务所供稿)

[责任编辑 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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