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举国纪念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隆重气氛中,8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作为1975年第七次特赦以来时隔四十年之后人民共和国的第八次特赦,以及现行宪法规定特赦制度33年以来的第一次特赦,此次特赦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易》云“君子以赦过宥罪”,即是对罪或刑的宽免。2000多年来,审慎、宽宥与容恕,一直为我国法制所强调,也是为政以德的体现。新中国的前七次特赦,除第一次既包含战犯又包含普通刑事罪犯外,另外六次都是针对战犯。共和国肇造之初,就表现出了宽阔的胸怀和宽容的精神,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国外,因庆典纪念,为社会和解,对某些服刑罪犯实行赦免,也已成为通例。
特赦并不“特”,它为我国宪法所确立,并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得到细化和补充,是法治社会的常规实践。根据宪法,特赦决定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由国家主席签署发布,并经司法和执法机关实施,体现的是宪法权威和法治精神。而此次在纪念抗战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之际选择特赦,更具有丰富的时代内涵和人道精神。特赦参加过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旨在凸显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体现本次特赦的历史意义;特赦新中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部分服刑罪犯,是对他们为国贡献的承认,符合本次特特赦的目的;特赦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不能自理及部分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不足1年的服刑罪犯,体现的是我国矜老恤幼的传统及国际人道主义精神。
特赦的宽容,彰显我国法治的进步与治理的精细。中央有关部门对此次特赦部分服刑罪犯进行了深入研究,通过对不予赦免的贪污受贿、严重暴力、危害国家安全、涉恐涉黑、有组织犯罪的主犯累犯等的甄别,严格了特赦范围,契合了特赦主题,突出了特赦对象身份的不可攀比性和特赦条件的客观性,最终由立法机关依法审议通过。这不仅体现了政治上的审慎稳妥,还彰显了法治上的程序正义。
无论是过去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还是现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追求的都是“理直刑正”,最终实现消弭狱滞、海晏河清。变化因时、取适于时,方能“事适于时”。从历史经验和国际比较来看,成功的特赦体现政治清明、社会和谐、上下同志,失败的特赦则暴露朝野纷争、社会分歧、矛盾尖锐。在现代社会,赦免制度必须是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依法进行的政治决策。它的成功实施,既需要强大的政治动能,也需要良好的社会氛围。因此,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国的这次特赦,将不仅体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步,也是法治发展成果的一次成功展示。
“以大度兼容,则万物兼济”。在纪念抗战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部分服刑罪犯,不仅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创新实践,也是我国开放、民主、文明、法治大国形象的生动展现。这不仅符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法治理想,也体现我国矜老恤幼、慎刑恤囚的人道传统。特赦的成功实施,将有助于形成维护宪法制度、尊重宪法权威的社会氛围,激发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发挥有力的感召效应,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这是以法治进步对政治自信的彰显;是以伟大抗战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主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66年来所取得实实在在成就的生动阐释。(支振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