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开发商一房两卖如何维权?
【案例】 2015年初,小王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但开发商以房屋未装修完毕为由,要求约定同年5月1日交房。小王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没有进行过户。5月2日,小王发现自己购买房屋的钥匙已被人领走,并发现有人正在往房里搬运家具,经询问才知道,开发商将该房卖给了并不知情的小张,但还未办理产权登记。小王找到开发商理论,开发商以小张给的价格高为由,要求和小王解除合同。
【分析】开发商在与小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存在欺诈,小王和小张均有权依据合同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小王可以优先履行合同。
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小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就是房屋的产权人。
此外,小王和小张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均为真实意思表示。小张在购买时并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且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但开发商与小张签订合同存在欺诈,因此,小张可以撤销该合同。
如果小张在购买房屋时,对于房屋已出售的事实知晓,则属于与开发商恶意串通。那么根据《合同法》规定,小张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信泽法园律师事务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