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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新农合医疗报销药品目录将于10月1日起调整
内蒙古新闻网  15-09-21 17:55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本网讯 (记者赵静) 9月21日,记者从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获悉,

  10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将按照新的《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报销药品目录》)进行结算,该目录所载药品共计1988个品种。

  据悉,《报销药品目录》所载药品主要来源于“内蒙古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2582个品种”,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512个品种”和“常用低价药品目录710个品种”。包括西药、中成药、民族药和中药饮片四部分。其中,西药1052种,中成药720种,民族药216种。

  《报销药品目录》明确,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用准入法,可报销药品1988种;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嘎查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甲类药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常用低价药目录品种”予以报销。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甲类药品和“国家基本药物”、“常用低价药”全额列入报销基数,其中国家基本药物可在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原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0%报销,民族药(蒙药)在原报销比例基础上可提高15%。乙类药品按90%纳入报销基数。一级医院需全部使用甲类药品和“国家基本药物”、“常用低价药”;二级医院甲类药品和“国家基本药物”、“常用低价药”使用比例需在药品总费用的80%以上;三级医院甲类药品和“国家基本药物”、“常用低价药”使用比例需在药品总费用的60%以上。一级医院不得使用目录外药品;二级医院目录外药品使用比例不得超过药品总费用的5%;三级医院目录外药品使用比例不得超过药品总费用的10%。 此外,《报销药品目录》要求,中药、蒙药院内制剂实行申报制度,由医疗机构申报,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审核后决定是否列入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列入可报范围的药品仅限在本院内使用。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报销药品目录》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要根据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情况,及时做好《报销药品目录》内药品名称和医疗机构HIS系统的对应工作,及时更新信息管理系统的药品数据库。

[责任编辑 魏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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