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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新政干货版
9月8日,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按照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和我区人口迁出多于迁入,特别是城镇人口机械增长速度慢等实际情况,我区户口迁移政策总的原则是“能放则放、应放尽放”。
放开4种限制
自有产权房屋落户没有任何其他条件限制。在全区所有大中小城市和城镇(呼、包城区除外),只要是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不论自购还是赠予,不论面积大小,本人及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都可以申请落户。
全面放开中小城市和城镇租赁房屋落户限制。除呼和浩特、包头市中心城区以外的中小城市和城镇,只要租住在房产部门备案的房屋,本人及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都可以申请落户。放开租赁房屋落户政策,是引导农牧民就近城镇化、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重要途径。
合法稳定就业人员落户城镇不受住所条件限制。基于我区户口迁移“能放则放、应放尽放”的基本政策,为解决就业能力强、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增设了落户通道。政策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或者由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工作人员,可以在就(创)业地城市、建制镇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住所的限制。在我区中小城市和城镇,这部分人员只要具备合法稳定就业这一个条件,即可申请落户。大专以上毕业生在就业城镇落户不受住所限制。自治区公安厅下一步将修订集体户口管理办法,合理设立集体户口,方便符合落户条件但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登记户口的人员落户。
建立3项制度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为消除城乡壁垒,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创造条件。
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区内其他旗县(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离开户口所在地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除外),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取代暂住证,但其持有者与户籍人口还有差别,户籍人口可享受市民待遇,居住证持有人只享受当地政府依据本地承载能力确定的有限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包括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平等享有劳动就业权利,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存等等。比如,有的农民工在其他城市打工多年,因为涉及到土地,所以不愿意落户城镇,申领居住证后,他便可以享受基本的公共服务了。
完善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推进户籍管理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人口登记管理制度,提高户籍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加快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主要是完善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建设人口基础信息库,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方便流动人口异地办理身份证和网上迁移户口。(记者陈春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