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固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许某与被害人丁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矛盾后,被害人丁某与女儿暂住在固阳县金山镇九分子信用社后院的丁某某家。2015年4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许某与其母亲吴某某到丁某某家找到被害人丁某劝其和好并回家居住生活。14时许,被告人许某与被害人丁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随后,许某先用屋内的一把火炉炉钩殴打丁某,后又持屋内的一把菜刀将丁某左大腿砍伤。之后,许某主动到固阳县公安局金山镇北关派出所投案自首,当日被固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2015年5月5日,经固阳县公安局鉴定被害人丁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固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身体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被告人许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础细胞,婚姻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础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因素。在婚姻家庭中也许矛盾是不可避免的,但矛盾的处理方式却是可以选择的。本案提醒广大市民,出现矛盾要理智冷静,采取恰当的处理方式化解矛盾,切不可采取极端方式,激化矛盾,自酿苦果。(记者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