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下午,内蒙古纪检监察网通报5起发生在国有企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配套规定的典型案例。
1、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电业局巴音虎接受厂家邀请赴港澳旅游问题。2014年3月至4月,巴彦淖尔电业局调度处处长巴音虎未经局领导及组织部门审批,接受厂家邀请、安排本处13名职工分四批次赴港澳旅游。经巴彦淖尔电业局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巴音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巴彦淖尔电业局决定,给予巴音虎行政记大过处分。
2、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计量处设立小金库等问题。2007年至2014年,经时任计量处处长孙长顺(后任包钢稀土板材公司党委委员、副经理兼包钢集团公司信息化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计量处财务部将部分过磅费收入截留设立“小金库”,并违规发放奖金累计达800余万元。针对自治区国资委纪委调查的结果,经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委监察部研究决定,给予孙长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撤职处分;给予时任计量处财务部副部长彭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防保健中心领导班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等问题。一是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面积超标准。二是超职数违规聘用内设科级干部,擅自提高个别领导人员待遇。三是领导班子成员违规领取年终奖共计7.4万元。四是领导班子在职工餐厅雅间用餐,未按规定交纳餐费,共计7760元。经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委监察部研究决定,给予预防保健中心主任宋贵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预防保健中心党委书记王军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
4、内蒙古森工集团(林管局)社会保险第二办事处劳动人事科向服务对象收取复印费问题。2014年5月16日,第二办事处劳动人事科科长马慧琴在办理一次性安置人员社保补贴登记和个人信息采集工作中,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复印费6746元。办公室秘书王瑞金向服务对象违规收取复印费1247.90元,并以现金形式存放在其办公室,未上交财务部门。经森工集团(林管局)监察处研究决定,给予马慧琴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王瑞金行政警告处分。
5、巴彦淖尔市盐业公司农副产品收购弄虚作假、虚报业绩、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公司纪委监督失职等问题。巴彦淖尔市盐业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高弘奇在调拨使用2014年收购农副产品流动资金388万元时,没有召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策,违反了“三重一大”的决策程序;巴彦淖尔市盐业公司在2014年农副产品收购中,虚报销售收入480多万元,虚报毛利2.6万余元。经自治区盐业公司纪委监察部研究决定,给予高弘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扣罚2014年20%的绩效薪金。巴彦淖尔市盐业公司纪委未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对上述问题最初不知、不晓、不了解,后来不问、不管、不报告,经自治区盐业公司纪委研究决定,给予纪委书记贾继承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