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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堂案”主犯一审被判无期
内蒙古新闻网  15-11-06 10:40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近三年间,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13亿余元,集资者高达11万多人次

  备受关注的“金道堂”(回民区钱氏金道堂食品经销部)非法集资案,昨日在呼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公开宣判,两名主犯一审以集资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

  法院以犯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齐继伟、钱忠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慧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淑琴、刘双锁、杨仲黎、王桂梅、窦俊平、刘双城、刘玉桃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到2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到40000元不等;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高利娟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王芳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在案查封、冻结、扣押的相关财物依法予以处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齐继伟、钱忠勋、李慧萌使用“买一赠二”的经营模式,通过诱使消费者购买保健品成为会员,将赠品放在金道堂寄存代卖并按期获得高额返利的形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大量资金。被告人张淑琴、高利娟、刘双锁、杨仲黎、王桂梅、窦俊平、刘玉桃、刘双城作为金道堂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销售人员,在明知金道堂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积极协助前述被告人非法吸收大量公众资金。金道堂自2011年6月23日至2014年6月5日期间,共计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1342694782元,参与集资者高达116484人次。

  案发后,被告人王芳在明知被告人钱忠勋的母亲交给其的多份定期存单中的款项为涉案非法集资款,仍将其中的400万元转移至自己账户;被告人高利娟明知被告人钱忠勋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仍帮助王芳支取了其中的200万元。

  呼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齐继伟、钱忠勋、李慧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巨额资金,其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张淑琴、高利娟、杨仲黎、刘双锁、王桂梅、窦俊平、刘玉桃、刘双城为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提供帮助,扰乱正常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王芳、高利娟明知是犯罪所得款项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对各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齐继伟、钱忠勋、高利娟、杨仲黎当庭表示上诉。(记者鲁蒙海)

[责任编辑 魏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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