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首起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案件,最后裁定,罪犯杨某减刑11个月。
据了解,罪犯杨某曾任中央储备粮包头直属库主任(正处级),其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将本单位账外资金55万元占为己有,构成贪污罪。2011年5月17日,土右旗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杨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判决生效后,杨某在包头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连续记功5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2015年10月,包头监狱提请对杨某减刑11个月,报送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并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以及执行机关民警、罪犯证人到庭参加诉讼,并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庭审中,对杨某的计分考核情况、减刑起始时间等进行了审查,出庭检察人员认为减刑庭审程序合法,罪犯杨某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自2014年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后,截至2015年9月,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结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三类罪犯减刑案件45件、假释案件4件。其中,职务犯罪减刑19件、假释案件2件,金融类犯罪减刑13件、假释案件2件,涉黑类犯罪减刑13件、无假释案件。(记者解裕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