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协组织消费维权约谈经营者办法(试行)》本月起实施。根据该《办法》规定,出现引发群体性投诉或者有潜在群体投诉风险等8种情形,商家将被约谈。对此,市消协投诉部主任樊树林表示,该《办法》可以进一步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从而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消协组织消费维权约谈经营者办法(试行)》规定,出现以下8种情形商家将被约谈:
引发群体性投诉或者有潜在群体投诉风险;
发布违法广告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
消费者投诉反映比较集中的、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倾向,需要进行警示劝谕的;
比较试验结果表明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存在问题的;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而未采取的;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对此,樊树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各级消协组织在自己辖区范围内都可以针对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的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与经营者进行适时、适度的约谈。有的经营者尤其是一些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对于哪些行为不合理、哪些行为属于霸王条款实际上并不是特别清楚,该《办法》的实施,对经营者而言,无疑会进一步规范其经营行为,从而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会强化经营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识,加强消协组织与经营者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化解消费纠纷。
据了解,该《办法》规定,参加约谈的经营者代表应当是被约谈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约谈而需授权他人参加的,应当向约谈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书面授权他人参加。被授权人持被约谈单位授权书按时参加约谈。约谈主要内容有:一是宣传讲解消费维权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经营者作为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与义务;二是告知被约谈单位存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及其行为的危害性,建议整改内容和期限;三是指导被约谈单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四是被约谈对象应对有关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及自律制度等情况进行说明,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五是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该《办法》规定,被约谈单位确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约谈结束后,经营者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根据约谈内容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对于不积极落实整改措施的经营者,消协组织视情况可向其发出《保护消费者权益建议(劝谕)书》,必要时公开发布。涉及其他管理部门的,可向相关单位提出消费维权建议。对拒不参加约谈或约谈后不履行法定义务、不落实整改措施的经营者,消协组织通过公众媒体进行披露,并列为重点监督对象。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事实清楚,且情节严重的,消协组织向社会发布警示提示。查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移交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查处。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近几年,市消协就消费者反映投诉比较集中的问题和经营者进行过约谈,告知经营者哪些行为不合理,对经营者进行督促,责令其改正与法律法规冲突的行为,取得了一定效果。(记者祁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