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行政行为,建设法治政府,建立和完善行政权力设定和运行的监督体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8号),日前,我市决定设立市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公室。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市、旗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权力设定和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管理工作由两级人民政府分级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执行,各级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配合、协助工作。市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法制办主任兼任,并在市政务服务大厅专设办公室。主要职能为:
一、在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域内,对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作出的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征收、行政监督检查及其他行政权力的设定和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贯彻落实《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乌政发[2015]69号)、《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优化权力事项办事流程和服务指南工作的通知》(乌政办发[2015]60号)和《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权力事项管理的通知》(乌政办发[2015]75号)等文件精神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行政权力的设定和运行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同时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公室提出对行政权力设定和运行的意见和建议,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公室要提供必要条件,采纳其合理意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权力,侵犯行政相对人利益的,可以向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公室投诉、举报。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调查公众投诉、举报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在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四、各行政机关因其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导致行政行为违法且产生危害后果,由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