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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筹备期间用工形成劳动关系吗?
内蒙古新闻网  16-01-18 10:12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原标题:单位筹备期间用工形成劳动关系吗?

  【案例】去年7月,某大型公司决定在成都设立子公司。设立子公司前期,公司派一位副总前往成都并拨给其一定的筹备经费。该副总到成都后,因为人手严重不足,在成都招聘了李某和另外一人负责子公司筹备工作。10月,子公司正式成立营业。子公司成立后,又招聘了不少工作人员,并一一签订劳动合同。但在与最初从事公司筹备工作的李某二人签订合同时,对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双方发生了争议。公司认为应从子公司成立之日算起,李某二人则认为应从7月开始计算。于是,李某二人就此事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了反映。

  【分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而该用人单位应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公司,或具有营业执照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才具有用工权。本案中,因为子公司筹备期间不具有法人资质,因此就构不成劳动关系上的用人单位的主体,因而也不能与另一主体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

  那么,对子公司筹备期间的劳动关系应如何规定呢?筹备人如果是个体,应与劳动者形成一种民事上的劳务关系;如果筹备人是公司,应认定为与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本案中,如果该子公司的副总有总公司的书面授权招用劳动者进行子公司筹备工作,那么筹备期间劳动者与筹备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如果没有授权,仅是副总的个人行为,那么形成的就是一种劳务关系。(蒙杰律师事务所供稿)

[责任编辑 魏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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