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获悉,2016年内蒙古将开始实行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使企业与主管部门、主办机关脱钩,着力解决国有企业监管标准参差不齐、管理尺度有深有浅的问题。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及永乾表示,实行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将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转制形成的企业和新组建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本,以及各级政府历年投资各类企业形成的国有权益纳入统一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实行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主要是通过企业与主管部门、主办机关脱钩改革,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具备条件的进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及永乾介绍,通过开展部门与企业脱钩改革,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总体上要达到两个目标:一是管理体制上实现“两个转变”,即由原来的多部门分散监管改变为由一个机构统一管理,由多头监管无人负责改变为由出资人机构代表政府统一承担出资监管责任;二是通过改革,在管理标准上做到“一把尺子”,即同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在监管制度、规则、标准和程序上实现统一、集约和规范的目标,改变过去多部门办企业条件下同级企业在考核、薪酬等基础制度方面五花八门、监管标准参差不齐、管理尺度有深有浅的问题。
业内人士表示,实现集中统一监管后,一方面通过发挥国资监管机构的专业化监管优势,提升国有资产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从整体上掌握国有资本调整变动情况,谋划和调整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有针对性地引导国有资本投向,优化配置国有资本资源,培育和发展重点产业,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