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在驻地举行全团会议、分组会议,审议慈善法草案。审议中,代表们先后发言,认为制定出台这部法律,弥补了我国慈善领域基本法的空白,对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热议中,代表们提出了许多具体建议。
“草案第23条规定:依法登记或者认定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我认为,这个规定大原则是可以的,但是,为了更好地调动慈善组织募捐的积极性,建议对边远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慈善组织减少限制条件,因为这些地区的慈善组织本来就不多。”廉素代表说,此外,草案第53条规定,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建议在慈善组织拍卖或变卖前增加“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的规定,以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图。
关于“依法登记或者认定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这一规定,马瑞强代表在审议时也谈了自己的想法,他说,慈善法是适应慈善事业迅速发展的时机而出台的,从政府管理规范方面考虑,此处的“二年”是否会再做一个资格的审定,值得考虑。此外,草案规定,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广播、电视、报刊是传统媒体的方式,互联网发展比较迅速,像微信群、微信朋友圈、QQ上可以做很多募捐的平台,发展比较迅速,且属于新的业态,应该就此做些定义,可能更准确一些。
“慈善法草案没有说清红十字会和慈善组织到底是何种关系。”郭炳胜代表说,“像我们学校,有呼和浩特红十字会的分会,这个分会能不能去募捐?因为按法律规定,无论是向广大人群还是向特定人群募捐,只有慈善组织才能组织。像学校里,个别学生病了,学校发起集资给他看病,这种事情非常普遍。法律并未明确学校,或者事业单位、红十字会分会和慈善组织是什么关系,如果限制他们募捐,也确实影响了全国好多中小学校的学生做好事。建议明确红十字会和慈善组织之间的关系。” (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全国两会报道组记者刘春芳 陈文慧 薛晓芳 籍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