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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不能抵消罚款
内蒙古新闻网  16-03-16 11:44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据《北方新报》报道,3月14日,呼和浩特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2014年7月1日~2015年8月31日查扣的当事人不按规定时间接受处理,并经登报公示期满仍然拒不接受处罚的33辆无证经营、套牌等克隆出租车,以及相关的非法营运附属设施,公开依法报废销毁处置。

  相比其他“黑车”,克隆出租车在扰乱出租车市场秩序,侵犯正当出租车经营者以及乘客的合法权益上,更具危害性。此次,33辆克隆出租车被公开依法销毁,显示出运管部门零容忍的强硬态度。但需要指出的是,仅是销毁违法车辆难以达到让违法者“伤筋动骨”的地步。根据规定,拒不接受处理的车辆,运管部门可以在经评估后依法处理,所得残值上缴国库。这33辆克隆出租车显然属于已经没有价值的报废车辆,才被彻底销毁。而《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中规定,擅自安装出租汽车牌照、顶灯、计价器假冒出租汽车的,处5万元罚款。罚款远远高于车价及配套费用,使得违法当事人完全有理由不来受罚,弃车不要。甚至再去购买旧车,重操旧业。

  尽管销毁违法车辆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但只要罚款没兑现,就难以让违法当事人喊疼,彻底断了跑“黑车”的念头。必要时,运管部门可与司法部门联合执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证罚款到位,媒体也应当对此进行积极跟踪报道,彰显惩罚制度的严厉性,引导市场健康发展。(北风)

[责任编辑 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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