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日前内蒙古自治区编写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宣传提纲》,对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医保条例》)中覆盖范围、缴费比例、缴费年限、医保关系主体法律责任等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据悉,《医保条例》中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非从业城镇常住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外国人在自治区内就业的、失地农牧民等特殊群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现行相关政策。
《医保条例》规定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明确了基金的筹资渠道及用人单位、个人和政府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筹资中的责任。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由于各统筹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消费水平也存在一定的差距,《医保条例》对职工基本医保缴费比例限定了最低标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作了原则性规定:首先,自治区职工基本医保最低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6%,职工个人2%。《医保条例》还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选择全额缴费和部分缴费,享受不同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费支付,个人不缴费。其次,依据《社会保险法》,考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有逐步提高的空间和必要,《医保条例》明确了居民医保筹资比例为成年人按统筹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未成年人按1%左右缴纳。
为确保职工医保基金的收入规模和适当积累,增强基金的保障能力,降低因人口老龄化加剧给医保基金支付造成的压力,《医保条例》对缴费年限作如下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统一设定为25年;视同缴费年限未作统一明确;中断缴费的,补缴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规定本条例实施前已参保的人员,缴费年限仍执行各地原有最低缴费年限政策,条例实施后参保的职工执行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年限。《医保条例》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比例计入个人账户,其余计入统筹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
此外,《医保条例》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规定了医保关系主体违反《医保条例》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参保人员方面,有以下行为的,由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为:为他人非法获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提供便利;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或者伪造、变造社会保障卡、处方、病历等资料,非法获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牟利为目的变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材料等;其他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记者王科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