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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发出首份反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
内蒙古新闻网  16-03-17 10:13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原标题:我区发出首份反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

  3月16日,包头市达茂旗人民法院下达(2016)内0223行保令1号裁定,法官向当事人闫某的法律援助律师王玉琳、塔拉送达了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阿某对申请人闫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阿某骚扰、跟踪、接触闫女士及其近亲属。该保护令有效期6个月,送达后立即执行。这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我区发出的首份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了解,2014年12月4日,申请人闫女士与被申请人阿某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阿某经常因家庭琐事殴打、谩骂、恐吓、残害闫女士。闫女士称,在她妊娠四五个月的时候,阿某把她从炕上拽下来拳打脚踢,致使她昏厥过去。当时外面下着雨,阿某狠心地把她拖到屋外,不让她进家。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玉琳、塔拉介入该案后,为闫女士提供了一系列法律援助,并帮助她申请保护令。

  今年3月16日上午,达茂旗人民法院接到这两位律师递交的保护令申请后,当日发出了我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当日下午,在两位律师的见证下,法院向阿某送达了这份保护令。

  据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有复议的权利,在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5日内可以向法院提起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记者 高瑞锋)

[责任编辑 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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