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协调解得解决
2012年10月,消费者闫女士在乌海市海勃湾区某汽车经销公司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辆家用小轿车。提车时,汽车经销商告知闫女士“按揭贷款购买的汽车必须在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保险业务,并需要交付4000元的保险押金。”闫女士按照上述要求,在汽车经销商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保险,并向汽车经销商交付了保险押金4000元。一年后在办理保险续保手续时,闫女士发现汽车经销商指定的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用明显高于其他保险公司,于是闫女士便从其他保险公司购买了《购车合同》中约定的保险种类。2015年9月,闫女士还清贷款后要求汽车经销商退还4000元的保险押金时,汽车经销商以“闫女士在2013年后未继续在其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为由拒绝了闫女士的要求,消费者便于2015年9月30日投诉到海勃湾区消费者协会,要求汽车经销商退还保险押金4000元。
海勃湾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于2015年9月30日就消费者投诉的问题联系汽车经销商进行了解,汽车经销商表示与闫女士签订了购车合同,购车合同中载明了消费者应在其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约定的保险种类,认为闫女士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所以拒绝了闫女士提出的退还保险押金的要求。
海勃湾区消费者协会向汽车经销商指出:虽然其与消费者签订了合同,但合同约定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不能以合同形式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最终经过消协调解,汽车经销商与消费者于2015年10月14日达成一致意见,汽车经销商退还了消费者交付的保险押金4000元。
消协调解获赔偿
2015年4月,消费者高女士将一件羊绒大衣送至海勃湾区某洗衣店进行干洗。在取衣服时,高女士发现该衣服出现缩水现象,认为是洗衣店操作不当所致,便与干洗店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经多次协商未果,高女士于2015年4月20日投诉到海勃湾区消费者协会,要求洗衣店给予一定经济赔偿。
海勃湾区消协接到投诉后,于2015年4月21日就消费者投诉的问题联系该洗衣店进行了解,洗衣店提出缩水是衣服本身的质量问题,不是干洗引起的。高女士便向消协提供了干洗收据和与洗衣店交涉时的录音资料。海勃湾区消协对高女士提供的收据和录音向洗衣店进行了确认。干洗店承认了其未按照干洗程序干洗。最终经过消协调解,干洗店与消费者于2015年4月22日达成一致意见,干洗店同意返还消费者350元干洗费并赔偿消费者650元。
6特价皮鞋断底商家拒三包
消费者依法维权
2015年3月25日,消费者李先生在海勃湾区某鞋店花150元购买了一双特价皮鞋,穿到第六天时,鞋面出现裂纹,李先生认为是质量问题,便与鞋店协商退货事宜,该店则以特价商品不实行“三包”为由不予处理。无奈之下,李先生于2015年5月11日到海勃湾区消费者协会凤凰岭分会进行投诉,要求鞋店退货。
海勃湾区消费者协会凤凰岭分会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了该投诉,并派工作人员就消费者投诉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查明李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海勃湾区消费者协会凤凰岭分会向该经销商指出:经营者以优惠、有奖、降价等形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不免除应承担的包修、包换、包退及其他责任,因此,商家不能以“特价商品”为由拒绝退货。最终经过消协调解,该经销商与消费者于2015年5月12日达成一致意见,该经销商同意退还给李先生购鞋款150元。
消费者维权得以换货
2015年9月22日,海勃湾区消费者马先生在海勃湾区某布艺装饰行以3500元订做了一幅窗帘,安装后,马先生在检查时发现其中有修补过的痕迹,随即与该店负责人协商解决事宜,该店负责人却以不影响使用为由不予处理。于是马先生到海勃湾区消费者协会新兴分会投诉。
海勃湾区消协新兴分会接到投诉后,派工作人员查明李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海勃湾区消协新兴分会向该商家指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最终经过消协调解,窗帘店马先生更换新窗帘。
8开发商强行收费不合理
消协约谈开发商促解决
2014年12月30日,乌达某小区的开发商贴出公告,通知所有住户领取商品房钥匙。在领取钥匙时,该小区业主周先生等人发现:开发商要求所有住户先缴纳从2014年11月27日开始的取暖费,才能领取正式钥匙,对于需要装修的住户只给工程钥匙。周先生等人觉得未入住就要缴纳取暖费不合理,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未果,于2015年5月15日投诉到乌达区消费者协会,要求免缴交房前的取暖费。
乌达区消协于2015年5月16日受理了该投诉,并派工作人员到该小区进行了调查,查明周先生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为此,乌达区消协约谈了开发商,起初开发商以取暖费供热公司已收取为由拒绝了对周先生等人的要求,乌达区消协向开发商负责人讲解了相关法律条款,并指出:“开发商要求业主缴纳在入住前的供暖费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和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不合理收费。通过约谈,开发商承认了上述错误行为,接受了周先生等人的要求,并表示采暖费从2015年1月1日开始计算收取。
消协调解换机
2015年4月2日,消费者王先生从乌达区某手机营销店购买了一部手机,使用15天后,因主机出现故障,将手机送到售后服务部检查。经过检查,手机故障属于质量问题,维修人员在征得王先生同意后进行了维修,并在手机“三包”卡上填写了维修记录。使用至6月2日,该手机再次出现与上次相同的故障,维修人员进行了第二次维修,同样做了维修记录。没想到,几天后,该手机又出现与前两次相同的故障,王先生觉得手机接二连三的出现故障,老是修下去不是个事,便要求经销商为其更换新手机,经销商却以手机出现故障时间超过15天为由拒绝更换新手机,只答应继续给予维修。无奈之下,王先生投诉到乌达区消费者协会,要求经销商为其更换新手机。
乌达区消协受理了该投诉,依据王先生提供的购机凭证和两次维修记录,乌达区消协向该经销商指出: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应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最终经过消协调解,该经销商为王先生更换了一部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10轿车燃油改天然气无资质
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014年11月,消费者王先生在海南区某油改气公司将自家轿车进行了燃油改装天然气。当时,该公司承诺:“在改装完成后,由其为消费者办理气证、标签和相关手续。”但是在改装后,该公司却迟迟办理不下来上述手续,王先生多次索要未果,便于2015年6月15日,与其同样遭遇的消费者一起将该油改气公司投诉到海南区消费者协会拉僧仲分会,要求依法解决。
海南区消协拉僧仲分会在接到该投诉后,立即派人对王先生的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王先生的投诉属实,并查实该公司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不具备燃油改装天然气的资质,涉嫌违法经营,依据《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第十七条第十一项“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消费者协会可以不予受理。”的规定,海南区消协拉僧仲分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将该投诉转送至有关执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