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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市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内蒙古新闻网  16-03-17 11:24 打印本页 来源: 新华网  
 

  3月16日上午,包头市达茂旗人民法院依据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向当事人闫某的法律援助律师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经新华网内蒙古频道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核实,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包头市发出的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内蒙古自治区妇联官方微信公众号“北疆女声”发布的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申请人闫女士与被申请人阿某于2014年12月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阿某经常因家庭琐事对闫女士实施殴打、谩骂、恐吓、残害等家庭暴力行为。在闫女士妊娠四、五个月的时候,阿某将她从炕上拽下来拳打脚踢,致使其昏厥过去。闫女士认为,阿某行为恶劣,导致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于2016年3月16日向达茂旗人民法院申请,请求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供了照片、录音等证据。

  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闫女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阿某对闫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阿某骚扰、跟踪、接触闫女士及其相关近亲属。该保护令有效期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生效后立即执行。如被申请人阿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妇联介绍,内蒙古自治区妇联及相关区县妇联对此案高度关注。志愿律师为闫女士提供了一系列法律援助,帮助其申请保护令以及提起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3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法律明确了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还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郝芳芳)

[责任编辑 李中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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