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赤峰市喀喇沁旗国税局稽查局检举工作安排,将赤峰扬昊运输有限公司确定为2014年专案检查对象。检查组内查外调,对赤峰扬昊运输有限公司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了全面稽查检查。
经检查,该公司未将其汽车客运站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售票款2,211,867.50元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少缴纳增值税64,423.33元。该公司未将其公司汽车站以外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异地往返车辆的售票款、站外补票款、对外包车款1,825,408.15元计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包括锦山汽车客运站东、西验票点查验人数补票款,对外包车款、元宝山区平庄汽车客运站、赤峰市长途汽车客运站、赤峰市松山区彩虹桥汽车客运站、河北省承德市客运东站售票款),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少缴纳增值税5,3167.25元。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对赤峰扬昊运输有限公司处以补缴增值税117,590.58元,处以罚款58,795.29元,加收滞纳金21,695.68元,合计198,081.55元的处理、处罚决定,该案件已执行终结。(周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