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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5岁男童在幼儿园被烫伤 获赔8.5万元
内蒙古新闻网  16-03-26 15:11 打印本页 来源: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据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消息,发生在去年6月中旬的包头5岁男童在幼儿园被烫伤事件有了最终结果,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九原区金娃娃幼儿园赔偿原告男童赵某某各项损失共计8.5万元。

  2015年6月17日16时许,包头市九原区民办金娃娃幼儿园二楼中班上课期间,赵某某(5周岁)便溺在裤子里。老师聂某某、张某某发现后,由聂某某对裤子里的大便进行清理,张某某从班里的保温桶内取水,倒入卫生间的盆内,试了水温后,聂某某给男童清洗身上的大便。由于第一遍未能清洗干净,张某某发现班里的保温桶里没水了,便到一楼的水房打水,未试水温就把水盆端上二楼。聂某某也在未试水温的情况下,托起赵某某的臀部和大腿,将赵某某放到水盆里准备清洗,发现脚部变红立即抱出,结果导致赵某某被烫伤。

  经医院诊断,赵某某的躯干、臀部、会阴、双下肢等部位被严重烫伤,其中深Ⅱ度占5%,浅Ⅱ度占6%。该事件发生后,引发社会各方关注,许多爱心人士通过各种方式表达对男童的关切。

  警方调查后认为,导致赵某某烫伤的原因是聂某某、张某某的疏忽大意和未能尽职尽责,未发现二人有烫伤赵某某的主观故意和虐待儿童的行为,公安机关已就调查情况向家属通报。

  事发后,双方因赔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赵某某家长把幼儿园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原告支付护理费、医疗费等80265元。

  案件受理后,经主审法官了解案件情况,原告赵某某的父亲因幼子受伤对幼儿园带有不满情绪,对幼儿园的调解主张比较抵触。考虑到案件的社会影响及幼儿受伤程度的实际情况,法官前期做了大量准备工作,调取了该纠纷在公安局的案卷,组织司法鉴定人员出庭。

  庭审后,法官依据庭审查清事实,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经法官释法明理及悉心调解,被告幼儿园最终同意赔偿原告赵某某各项损失共计8.5万元。(白冰)

[责任编辑 赵文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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