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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幼童枯井坠亡 村委会被判担责
内蒙古新闻网  16-04-05 10:23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以案说法

  【案例】朱先生夫妇常年外出务工,其儿子小磊和奶奶在村里留守。一天下午,奶奶带着4岁的小磊到地里干活。小磊在附近玩耍时,坠入一口废弃机井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朱先生夫妇遂将该井的产权人及管理者村委会、承包过该井的田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儿子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共计114873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村委会作为废弃机井的所有人、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其在维护、巡查等管理方面存在瑕疵,使井口处于敞开状态,具有损害他人的危险。庭审中,该村委会未能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或已经采取安全措施。根据田某与该村委会签订的机井承包合同书证实,田某的承包管理权已终止,田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朱先生夫妇系小磊的法定监护人,由于疏于教育管理,致使小磊意外落入废弃机井而亡。对此,朱先生夫妇应承担监护不利的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村委会赔偿朱先生夫妇精神抚慰金、小磊死亡赔偿、丧葬费合计112873元。

  【法官说法】

  监护人不履行职责也担责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东明法庭副庭长何凯: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综合本案案情,应适当减轻村委会的赔偿责任。文/本报记者李 晶

[责任编辑 魏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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