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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鄂伦春旗社会救助标准全面提高
内蒙古新闻网  16-04-05 10:51 打印本页 来源: 呼伦贝尔新闻网  
 

  近年来,鄂伦春旗在加快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着力构建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标准随经济增长、随城乡居民收入同步增长格局,确保社会弱势群体与广大人民群众共同享受改革发展的幸福成果。2016年,继续提高社会救助标准,统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23号)审定标准执行,结合自治旗实际,全面提高本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15年的每人每月450元提高到47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15年的每人每年33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时提高特困人员中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其中:集中供养人员每人每年由2015年的6600元提高到7500元,分散供养人员由2015年的每人每年3600元提高到3900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于2016年4月开始执行,并补发1-3月差额部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于2016年二季度开始执行,并补发一季度差额部分。

  

[责任编辑 魏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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