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8种情形将被纳入“黑名单”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对8种情形纳入自治区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
内蒙古晨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1年,自公布之日计算。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在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我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并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在市场准入、项目立项、土地使用、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政策性资金、政府购买服务、采矿权取得等方面,依法依规严格限制或禁入,并作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实行“一票否决”。(记者杜柏业张昊文)
8种情形包括
1:由于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1年内被处2次以上(含2次)重大行政处罚的;
2: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虽无人员死亡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且未在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或者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
5: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经营的;
6:未有效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要求,特别是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执行严重不到位,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未按规定定期组织演练的;
7:符合纳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黑名单”条件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