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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意见》明确新农合住院补偿标准大病住院统筹最高补15万元
内蒙古新闻网  16-04-08 11:02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原标题:内蒙古出台《意见》明确新农合住院补偿标准大病住院统筹最高补15万元

  昨日,内蒙古晨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自治区卫计委出台了《关于2016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新农合住院补偿封顶线,当年同一患者实际获得的大病统筹补偿金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

  住院补偿标准起付线最高2000元

  《意见》规定,住院补偿标准为:苏木乡镇卫生院起付线150元,补偿比例100%;旗县二级以下医院(含二级)起付线400元,补偿比例85%;旗县三级医院起付线600元,补偿比例80%;盟市(Ⅰ类)二级以下医院(含二级)起付线600元,补偿比例75%;盟市(Ⅱ类)三级医院起付线1000元,补偿比例65%;自治区级三级医院起付线1500元,补偿比例65%;自治区外医院起付线2000元,补偿比例55%。

  参合人员年度内在同级别医疗机构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应降低起付线50%;在县级及以上中蒙医医院住院治疗的,应降低起付线50%。对同时具备享受两项降低起付线政策的,只能享受最高级别的一项优惠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度内在同级别医疗机构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取消起付线。各盟市可根据基金收支状况和医疗消费水平对当地补偿比例和起付线进行适当调整。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执行全区统一的住院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住院补偿封顶线补偿金额累计不超15万元

  《意见》还明确了参合人员住院补偿封顶线,即当年同一患者实际获得的大病统筹补偿金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大病保险和属于自治区确定重大疾病范围的,另行制定补偿政策和封顶线。

  自治区鼓励和引导参合人员利用蒙中医药服务。《意见》指出,参合人员使用蒙中医药服务的,补偿比例提高10%-15%,但总补偿比例不得高于95%。

  此外,《意见》对跨年度住院补偿也有明确规定,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入、出院年度连续参合的,住院医疗费全部参与计算,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年度新参加新农合的,只计算新参合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年度未参合的,只计算上年度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上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记者甄海霞)

[责任编辑 马铃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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