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鄂尔多斯市制定出台《2016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大病商业保险实施办法》,办法规定,一是每年从新农合统筹基金中划拨5%作为大病保险资金。2016年大病保险资金从新农合统筹基金中每人提取30元,参合人员无需另外缴费。二是商业保险机构的管理费用(包括管理成本和盈利)不得超过5%,超过5%的部分全部返还新农合统筹基金。大病商业保险资金亏损额按照新农合50%、商业保险机构50%的比例分担,由保险机构自身原因造成亏损的,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三是新农合参合患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新农合基本医保按政策报销后,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大病商业保险进行补偿。大病保险起付线根据上一年度全市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浮动。2016年,大病保险起付线定为15000元。四是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自治区卫生和计生委《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的通知》的医疗费用。五是住院患者超过起付线标准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部分,按分段比例累计进行补偿。补偿比例为:15000元~30000元报销50%,30001元~50000元报销60%,50001元~100000元报销70%,100001元以上报销80%。确因治疗需要使用较多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造成目录外费用过高的,大病保险给予保底补偿,即新农合与大病商业保险双方实际报销比例不得低于60%。大病商业保险年度最高补偿20万元。(记者 段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