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蒙古新闻 - 国内 - 国际 - 文化 - 财经 - 教育 - 旅游 - 美食 - 医药 - 汽车 - 楼市 - 娱乐 - 体育 - 道德法制 - 草原社区 - 草原家园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 :新闻中心 > 内蒙古新闻 > 社会民生 正文   
转播到腾讯微博
东胜区交管大队温馨提示:切莫违反实习期内规定
内蒙古新闻网  16-06-01 10:06 打印本页 来源: 鄂尔多斯晚报  
 

  您一定知道取得驾驶证后会有一年的实习期,但您知道在实习期内都有什么规定?东胜区交管大队温馨提示:请珍爱实习期内的12分,一定要安全文明驾驶车辆。

  实习标志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者,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否则将受到“警告”处分。

  陪驾规定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者,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否则将被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注销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如果是增驾本,保留原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扣分规定持有B本、A本驾驶证在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者,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禁驾车型实习期内禁驾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违者会受到罚款200元的处罚。(通讯员刘跃陆)

[责任编辑 范悦怡 ]

欢迎关注:内蒙古日报官方微信平台——扫描上图二维码或搜索内蒙古日报(或直接输入neimengguribao)关注内蒙古日报官方微信。转载请注明出处。
芍药绽放 花海和林
小书包里装着信仰
传统文化课堂 多彩...
净化文化市场
种植合作助力 农民...
内蒙古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内蒙古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内蒙古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0471-6659743、6659744。
电话:0471-6659743
传真:0471-6659744
电邮:news@nmgnews.com.cn
“剪”下风情
制作机器人
 
【专题】习近平治国理政这三年
【专题】详解内蒙古“十三五”规划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工作人员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5-2009 内蒙古新闻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内蒙古互联网新闻中心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新闻热线:0471-6659743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512006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507213 蒙ICP证:090036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