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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女子非法集资8亿获刑
内蒙古新闻网  16-06-13 10:41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日前,东胜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段某(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高某(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经查,从2007年开始,被告人段某与李某经人介绍前往青海省考察投资项目,投资青海省海北州某县的热电联产项目。为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段某通过亲友间口口相传等方式,以给付2.5%~4.5%的月利率向社会进行非法融资活动,并将融资款陆续投入该项目。2008年5月8日,段某又注册成立了某担保公司。该公司成立后,并未按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而是由段某以该公司的名义继续从社会上吸收资金。同时段某聘用高某任出纳负责跑银行,给集资参与者退本付息、出具借款单及介绍邻居、亲戚给其放款等工作。

  截至案发,被告人段某以担保公司名义向樊某、王某、白某等369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84233.4156万元(含利转本3005.728万元),实际吸收总额81227.6876万元,案发前向集资参与者支付利息共计24626.424万元(含利转本3005.728万元),实际支付利息共计21620.6969万元,退还本金41943.3769万元。2012年7月18日、2013年1月24日,被告人段某和高某分别到东胜区公安分局投案自首。

  东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非法吸收资金共计81227.687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高某的行为也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段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记者范亚康)

[责任编辑 巴菊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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