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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里市试行"容错免责"机制为创新干事党员干部"撑腰"
内蒙古新闻网  16-07-04 11:32 打印本页 来源: 满洲里日报  
 

  6月20日,满洲里市出台《关于建立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宽容失败、允许试错,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为敢想的人“开绿灯”,为敢干的人“兜住底”,鼓励和支持党员干部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着力解决当前部分干部不敢担当问题,全力营造敢想、敢干、敢试的改革氛围,不断开创满洲里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新局面。

  《试行办法》坚持“三项原则”。一是鼓励担当,支持创新。我市大力支持党员干部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改革创新,不断推出符合本地实际、符合政策法规、经济社会效果好的创新思路和改革举措,努力营造“宽容失败、允许试错”的改革氛围。二是实事求是,区别对待。我市将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工作失误,同党员干部个人腐败行为有效区分开来,把党员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三是客观公正,准确把握。我市在处理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发生的问题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把握其出现失误或过错的程度,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诉意见,科学认定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出现过失或违规情节较轻的,或对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受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影响而发生错误的,视情节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试行办法》开展“六个免责”。对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事故除外),属于不可抗力导致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符合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有利于改革创新、有利于发展大局的,有利于社会稳定,为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敢于担当、勇于作为的;经过民主决策程序、阳光运行并有书证的;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尽力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试行办法》进行“五个步骤”。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作实施前,或因改革创新出现失误受到追责等情形时,可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免责申请,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党政纪规定予以核实认定。第一步,单位或本人认为符合免责或从轻处理条件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七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第二步,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申请事项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在认真甄别的基础上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初步意见。第三步,根据调查结果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认定意见。认定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并予以答复解释。第四步,对暂时难以定论的,可暂缓作出决定,暂缓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期满给予结论性意见。第五步,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将认定结果函告同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以作为是否进行组织处理的依据,并报同级党委或政府备案。

  《试行办法》免除五项责任。经确定予以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免予扣分,免予一票否决;在干部提拔任用党风廉政审查中,免予一票否决;在年度综合考评中免予扣分;在评优评先和职称评定中不作负面评价;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以及行政追责和效能问责的,可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记者曹晗通讯员吴秋雪)

[责任编辑 王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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