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巴彦淖尔市发改委、文明办、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国资局、工商质监局、银监分局、巴彦淖尔民航公司和临策铁路运管部就我市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行为和釆取其他信用惩戒措施做出系列规定。
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中被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的所有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惩戒对象为其本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惩戒对象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和实际控制人
被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
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禁止失信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商业银行等。对有能力执行却故意不予执行法院判决、逃废银行债务的失信人,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有关措施等。
失信人为自然人,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失信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股权出质、动产抵押、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参与国有产权交易、申报重点林业建设及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等方面受到限制或者禁止。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劳动模范等;限制参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评先、评优等。(记者杨智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