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进行救助,自治区财政厅、高级人民法院、保监局、公安厅、卫计委、农牧业厅、民政厅七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细则对原《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及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出现重大调整,扩大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范围,多项举措实现重大突破。
据介绍,此次作出重大调整的内容主要是3个方面。
首先是简化申请审批程序,提高救助效率。将医疗抢救费用由原来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安交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简化为由受害人直接向属地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申请,公安交管部门系统内审批,确保受害人在第一时间得到救助;将原来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负责垫付、支付救助基金,改为在公安交管部门设立道路交通救助基金专户,并直接支付救助资金。
其次是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将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范围由原来的“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扩大到“所有动力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含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将医疗抢救费由原来表述的“合理治疗费用”调整为原则上不超过6万元;一次性家庭生活困难补助由原来最高不超过2万元调整到3万~5万元。
三是充分发挥公安交管部门在道路交通救助工作中的作用,将道路交通救助基金的审批权限由财政部门下放到公安交管部门,同时垫付资金的追偿由财政部门负责改为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记者牛天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