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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将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
内蒙古新闻网  16-11-23 10:34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11月22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获悉,为进一步促进我区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自2017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内蒙古将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

  据了解,自2017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公办普通高校本科生学费标准(元/年/生)按专业类别归并后调整为:文史类4200元,财经类4400元,理工农类4600元,医学类5000元,艺术类不超过7200元(含体育类)。

  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校应将学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但学费之和不得超过规定的学年收费标准。

  记者了解到,内蒙古大学的学费标准,可以在自治区统一的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不含艺术类);普通本科高校开办的特殊办学模式(如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由自治区教育厅提出意见,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单独核定。

  高中阶段蒙古语授课考生考入区内高校的,学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意见》(内政发﹝2016﹞23号)的相关规定,在调整后标准的基础上按减免20%执行。

  同时,继续实施“绿色通道”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对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孤儿的资助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记者白洋)

  

[责任编辑 王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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