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一部国防军事立法,也是党和国家将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第一部贯彻这一战略的重要法律。法律规定,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设立国防交通联合指挥机构,统筹全国或局部地区的交通运输资源,统一组织指挥交通运输以及交通设施设备的抢修、抢建与防护。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指出,本法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依照本法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军队审计条例》施行
新修订的《军队审计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设11章77条,对原本8章58条的格局做出大幅度的扩充,涵盖了军队审计工作指导思想、条例适用范围、审计体制、审计事项、审计职权、审计履职保障机制、审计程序和工作制度等各个方面,其中明确,对武警部队所有单位和各级领导干部的审计,按照对军队单位和领导干部审计的规定执行。
重大劳保违法行为将定期公布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与《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两项新制度出台后,用人单位就好比套上了“紧箍咒”。一方面,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有利于强化舆论监督,促进各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推动营造积极良好的劳动关系。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一旦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还将影响到自身诚信等级考评,成为监察执法的重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