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7月30日发布消息称,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内蒙古决定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此次调整范围为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2016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调整增加的养老金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此次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其中定额调整方面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7元,养老金低于700元的,可先调整到700元后再按本项进行调整;挂钩调整方面分别为按照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退休人员按照本人2016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2%增加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以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准),按照缴费年限挂钩调整;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5元(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调整),调整不足22.5元的,按22.5元进行调整。
此外,在倾斜调整方面分别为对高龄群体倾斜调整,截至2016年12月31日,年龄为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增加一岁,养老金再增加3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养老金后,可按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同时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7元;按照退职生活费水平2%增加退职生活费;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5元,调整不足22.5元的,按照22.5元进行调整。
据悉,此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记者张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