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7月30日发布消息称,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内蒙古决定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调整范围都有哪些?
此次调整范围为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2016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调整增加的养老金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7元。
养老金低于700元的,可先调整到700元后再按本项进行调整。
(二)挂钩调整
1、按照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退休人员按照本人2016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2%增加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以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准)。
2、按照缴费年限挂钩调整。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5元(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调整),调整不足22.5元的,按22.5元进行调整。
(三)倾斜调整
1、对高龄群体倾斜调整。截至2016年12月31日,年龄为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增加一岁,养老金再增加3元。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养老金后,可按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退职人员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7元;按照退职生活费水平2%增加退职生活费;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5元,调整不足22.5元的,按照22.5元进行调整。高龄群体和企业军转干部可执行退休人员倾斜调整政策。
执行时间
调整增加的养老金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
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王彤综合自内蒙古晨报、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