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款中“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事业”修改为“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事业”。
十七、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九条修改为第十一条;“视察、参观和调查”修改为“视察、考察和调查”;“通过建议案、提案和其他形式”修改为“通过建议案、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和其他形式”。
十八、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十条修改为第十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和推动委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治,学习和交流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增强为祖国服务的才能。”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推动委员自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组织学习时事政治,学习和交流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增强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
十九、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积极开展同台湾同胞和各界人士的联系”后增加“坚决反对一切分裂国家的活动”。
第二款“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联系和团结”前增加“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鼓励他们为保持港澳地区的繁荣和稳定”修改为“鼓励他们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第十二条相应修改为第十四条。
二十、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五条;“为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修改为“促进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保护事业”;“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后增加“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修改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二十一、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十四条修改为第十六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后增加“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第十五条相应修改为第十七条。
二十二、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十六条修改为第十八条;“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合作”后增加“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二十三、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十七条修改为第十九条;“中国近代史、现代史资料”修改为“中国近代以来文史资料”。
二十四、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条;“交流经验”后增加“指导工作”。第二章“组织总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相应修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二十五、章程第二章“组织总则”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三条;删去“个人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亦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相应修改为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
二十六、章程增加“委员”一章作为第三章,内容为修改后的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九条。章程第三章、第四章相应修改为第四章、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