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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4日上午,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胡某宇、孙某宝、刘某策、张某、郝某涉嫌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一案。
公诉机关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前后,被告人胡某宇、孙某宝、刘某策等人挂靠于内蒙古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欲以该公司名义承揽某银行信用卡催收业务,但未能签约。为牟取经济利益,被告人胡某宇等人开始从事个人债务催收业务。其中,胡某宇为主要负责人,孙某宝、刘某策听从胡某宇指挥,张某、郝某听从孙某宝指挥,形成了一个以胡某宇为首,孙某宝、刘某策、郝某、张某为参与者的恶势力集团。
该集团通过非法讨债获取经济来源,所得收益除支付费用外,剩余部分由胡某宇、孙某宝、刘某策进行分配。团伙成立后,多次以跟随、看管、威胁、恐吓、纠缠、殴打等方式向多人非法讨债,对被害人产生了极大的心理威慑,使被害人陷入恐惧,严重影响了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截至案发,该恶势力集团先后实施5起寻衅滋事犯罪活动、1起非法拘禁犯罪活动。
庭审中,法庭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宇、孙某宝、刘某策、张某、郝某多项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有关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充分质证,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定性充分发表意见。被告人胡某宇、孙某宝、刘某策、张某、郝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最后陈述。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记者 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