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上是汽车租赁公司,实际干的却是抵押贷款的生意,更可恶的是,在这家公司贷款的客户,经常“被违约”,动辄还要面临扣车的威胁和高额违约金。3月20日上午,孙某某等7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在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6年年底,被告人闵某在深圳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持下成立包头分公司,交由九原区的孙某某经营管理。2017年4月,孙某某成为该公司包头分公司负责人。公司运营期间,招募了李某、卢某某等人,以汽车租赁公司为名义,从事车辆抵押贷款业务。
在实际经营中,该公司对车贷实行流水线管理,每个流程都有不同员工负责,以低息贷款为诱饵,实施“套路贷”行为,向资金周转紧张、无借款渠道或个人征信不佳、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小额客户提供车辆抵押贷款。贷款后再以客户借款逾期等各种理由肆意认定客户违约,而后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开走抵押车辆藏匿扣留,以不交钱便扣车、卖车相威胁,要求客户一次性付清本息、高额违约金及子虚乌有的高额拖车费。如果客户无力支付,他们就直接将车辆进行资产处置,甚至对客户实施敲诈勒索,牟取暴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庭审现场,作为公诉人,青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指控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
公开审理中,控辩双方针对起诉书中列举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质证,检察机关出示了多份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材料,辩护人针对7名被告人的行为进行了辩护。为确保案件审判公开、公正,19名驻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旁听了庭审全过程。本案将择期宣判。(记者 霍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