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浩斯巴雅尔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肇世雄、富敖日格勒、霍志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冯艳飞、刘永田、薛魁、丁军、呼和、张毛旦、杨晓彤、宋海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蓉蓉犯窝藏罪,被告人杜磊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于4月1日上午公开宣判。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浩斯巴雅尔、肇世雄、富敖日格勒、霍志刚四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有预谋的实施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四被告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人浩斯巴雅尔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肇世雄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富敖日格勒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霍志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哈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霍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宋海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冯艳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丁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呼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张毛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杨晓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刘永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薛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被告人张蓉蓉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被告人杜磊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责令被告人浩斯巴雅尔、霍珧、王磊、哈森退赔被害人贾恒人民币七万元。扣押在案未随案移交的赃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肇世雄、富敖日格勒、霍志刚、冯艳飞、丁军、杨晓彤、宋海洋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明医疗费34568.73元、鉴定费2900元、汽车修理费22908元、误工费10351.2元(41405元÷12月×3月)、护理费1474.7元(41405元÷365天×1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9000元,以上共计82502.63元。被告人肇世雄、富敖日格勒、霍志刚、刘永田、薛魁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青春医疗费5150.45元、鉴定费1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误工费10864元、护理费5432元、营养费5000元,以上共计28706.45元的90%,即25835.8元。上述民事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