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图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7名员工做抵押车辆放贷业务实行“套路贷”,敲诈勒索被害人。5月22日,包头市青山区法院依法对孙某某等7人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10个月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0日,闵某(另案处理)在深圳前海图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腾公司)的支持下,成立了包头分公司,办公地点在包头市青山区某大厦,孙某某(42岁)一直在该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并于2017年4月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头分公司成立后,陆续招募李某甲(42岁)、李某乙(38岁)、卢某某(46岁)、赵某甲(女,37岁)、杨某某(女,31岁)、赵某乙(41岁)实行公司化的管理。
公司名义上是汽车租赁公司,实际上只做车辆抵押货款,以月息1%的利息为饵,多以资金周转紧张、无借款渠道或个人征信不佳,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小额客户为目标。诱使被害人签订统一格式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要求被害人出具借条、承诺书、委托书、车辆转让协议书等,并要求被害人提供汽车为抵押,收取权证费、流量费、服务费、手续费、GPS安装费等各种高额的服务费用。
在借款合同中设置各种霸王条款,所签合同由图腾公司留存,不给客户本人。并给抵押车辆安装GPS跟踪被害人动向,被告人要求被害人将车辆备用钥匙和车辆资料交给公司而控制车辆。被害人借款成功后,只要客户有一期还款逾期,被告人就根据事先安装在被害人汽车上的GPS信号,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先私自开走抵押车辆藏匿扣留,随后以被害人借款逾期等各种借口肆意认定被害人已违约,利用车辆转让协议等相关资料以“不交钱就扣车、卖车”相威胁,对客户实施敲诈勒索,要求客户一次性付清剩余本息、高额“违约金”及并未产生的高额“拖车费”,如客户无力支付,则直接将车辆进行资产处置,牟取暴利。
据统计,孙某某共敲诈勒索162217.96元,李某甲参与敲诈勒索104017.9元,李某乙参与敲诈勒索28078.96元,赵某甲参与敲诈勒索28917.96元,卢某某参与敲诈勒索143017.96元,赵某乙参与敲诈勒索162217.96元,杨某某参与敲诈勒索162217.9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李某甲、卢某某、赵某乙、杨某某、李某乙、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多次强行索要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孙某某、李某甲、杨某某、卢某某、赵某乙敲诈勒索数额巨大,赵某甲、李某乙参与敲诈勒索数额较大,7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孙某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李某甲系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是主犯;卢某某、杨某某、赵某乙、赵某甲、李某乙系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孙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李某甲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卢某某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赵某乙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杨某某有期徒刑1年零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李某乙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8千元;赵某甲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8千元。(记者 解裕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