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一“套路贷”恶势力团伙成员被判刑
内蒙古新闻网  19-05-29 09:27  【打印本页】  来源:北方新报

  深圳前海图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7名员工做抵押车辆放贷业务实行“套路贷”,敲诈勒索被害人。5月22日,包头市青山区法院依法对孙某某等7人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10个月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0日,闵某(另案处理)在深圳前海图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腾公司)支持下成立了包头分公司,孙某某负责经营管理,并于2017年4月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后陆续招募李某甲、李某乙、卢某某、赵某甲(女)、杨某某(女)、赵某乙。

  公司名义上是汽车租赁,实际上只做车辆抵押贷款,以月息1%为诱饵,以资金紧张、无借款渠道或个人征信不佳的小额客户为目标,要求被害人提供汽车为抵押,收取权证费、流量费、服务费、手续费、GPS安装费等各种高额的服务费用;在借款合同中设置各种霸王条款,所签合同由图腾公司留存,不给客户本人,并给抵押车辆安装GPS跟踪被害人动向,要求被害人将车辆备用钥匙和车辆资料交给公司而控制车辆。被害人借款成功后,待客户有一期还款逾期,被告人就根据事先安装在汽车上的GPS信号,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先私自开走抵押车辆藏匿扣留,随后以被害人借款逾期等各种借口肆意认定被害人已违约,利用车辆转让协议等相关资料以“不交钱就扣车、卖车”相威胁,对客户实施敲诈勒索,要求客户一次性付清剩余本息、高额“违约金”及并未产生的高额“拖车费”,如客户无力支付,则直接将车辆进行资产处置,牟取暴利。

  据统计,孙某某共敲诈勒索162217.96元,李某甲参与敲诈勒索104017.9元,李某乙参与敲诈勒索28078.96元,赵某甲参与敲诈勒索28917.96元,卢某某参与敲诈勒索143017.96元,赵某乙参与敲诈勒索162217.96元,杨某某参与敲诈勒索162217.96元。

  法院认为,上述7名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多次强行索要他人钱财,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一审被依法判处10个月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以数额不等的罚金。 (记者 解裕涛)


[责任编辑: 萨其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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