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下午2点30分左右,呼和浩特市的王先生驾车由乌兰察布西街向兴安南路驶去,行至两路交会处100米左右时,一位原本站在道牙上的女士忽然从道牙上走下来,王先生的车躲闪不及,不慎将这位女士撞倒。王先生说,事发后他立刻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在等救护车的过程中,他发现这位女士大约六十多岁,手腕上戴有一个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的腕带,上面写有她的名字、年龄和住院信息。
王先生询问她是否在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就医,该女士答“是”,之后王先生又问她在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看什么病,这位女士称“睡不着觉”。王先生说,询问时这位女士的意识是清晰的。
救护车到达后,由其朋友陪同被撞的女士去内蒙古医院就医,他本人则留下来处理现场。之后,王先生在医院见到了这位女士的家属,并为其垫付了八千多元的医药费。
事故第二天,王先生去调了事发路段的监控视频。6月13日,王先生接到了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管理赛罕区大队出具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书上称“经核查该事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王先生说,既然交管大队已经出具了不予受理告知书,也就意味着这不是交通事故,那么他为受伤女士垫付的八千多元医药费和三万多元的修车费就应该由其他人来负责。且事发时该女士还在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住院,他认为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应当为这起事件负责。
6月24日,记者来到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医务部一位杜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被王先生撞倒的女士确实是该医院的病人,但其是住在开放病区的,不限制人身自由。记者询问该女士有关情况,工作人员表示涉及患者隐私不便透露。至于其它问题,在司法鉴定出来之前,院方无法回答。
6月24日下午,记者拨打了被撞女士家属的电话,家属接电话后称“我现在有事”,便挂断了电话。
王先生表示,接下来他将走法律程序解决此事。
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的苗荣盛律师认为,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属于特殊性医院,其患者也较为特殊。当家属将患者送到医院时,相当于已经把监管权移交给了医院,因此院方有责任保证患者的人身安全。
对于此事后续进展,本报会持续关注。(记者 刘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