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营运车辆 一的哥被采取强制措施
内蒙古新闻网  19-07-31 11:25  【打印本页】  来源:呼和浩特晚报

  日前,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新城大队五中队交警执勤中接到群众举报,称车牌号为蒙AY4XXX的的哥不仅开斗气车,而且还酒驾。接到举报后,执勤交警赶忙通过对讲机进行布控,经查该名的哥涉嫌醉驾。

  当日19时许,交警在兴安北路阿尔泰广场执勤时,一名年轻男子急匆匆地跑来说:“警察同志,赶快把那辆出租车的司机查查,他满身酒味。”接到举报后,交警用对讲机通知执勤交警进行检查。出租车车门打开瞬间,交警闻到浓烈的酒味。举报的男子告诉执勤交警,他驾驶机动车原本沿新华大街行驶,偶然遇到了这辆出租车,没想到这名的哥一路故意斗气驾车。行驶至此处,男子停车与的哥理论,谁知闻到他满身酒味。执勤交警立即对出租车驾驶人乌某进行控制,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乌某酒精含量达到216mg/100ml,随后执勤交警依法提取乌某血液进行再次检测,最终结果乌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8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营运车辆。事实面前,乌某对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日,乌某被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新城大队五中队采取强制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处15日行政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醉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得驾驶营运车辆。(记者 苗欣 通讯员 王永明 池佳栩)


[责任编辑: 萨其拉图]
扫描左侧二维码下载草原客户端,关注更多内蒙古更全、更新的新闻资讯。扫描右侧二维码或搜索内蒙古日报(或直接输入neimengguribao)关注内蒙古日报官方微信。

    内蒙古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 凡本网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内蒙古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内蒙古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0471-6659743、6659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