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单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查,3月期间,被告人单某某先后在东胜区公安局附近某超市门前盗走受害人白某某内装1条价值139元女裤的邮件,受害人魏某某内装手机壳、手机钢化膜共计123元的邮件;受害人刘某某内装1支精油护手霜的邮件,后又在第七小学附近某饭店盗走受害人张某某价值550元的1部手机。综上,被告人单某某实施盗窃4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840元,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被告人单某某于3月22日被捉拿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时自愿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前被告人主动将盗窃的裤子归还受害人,案发后公安机关起获的赃物已发还受害人,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
法官说法: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84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睿 原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