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假租车真诈骗的幕后黑手
内蒙古新闻网  19-08-16 11:56  【打印本页】  来源:通辽日报

  10辆总价值129万的汽车接二连三被骗走,租车公司叫苦不迭,谁在背后捣鬼?

  近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空手套汽车”的诈骗案。

  6月14日,赵某在张某经营的租车公司租了一辆丰田霸道越野车,每天租金300元,说好租3天就送回来,租车公司便与赵某签订了租赁合同。根据GPS信号显示,车辆租走后到达突泉县就没再移动过,这时租车人也失联了。张某联系其他租赁公司后,得知很多公司都有车辆在突泉县停滞,大家这才恍然大悟,原来赵某和崔某等人伪造车辆质押合同,冒充车主私自将车辆抵押,被该团伙抵押的车辆多达10辆,霸道、汉兰达、别克GL8等价值不菲的高档轿车是不少汽车租赁公司的“镇店之宝”。赵某等人钻了租车业的漏洞,将10辆汽车骗走,总价值129万元,涉及科尔沁区7家汽车租赁公司。

  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真实的身份证同租赁公司签订合同,一旦车子到手,立即转移至另一地进行抵押套取现金,或伪造车辆手续将车变卖,而本人则逃匿。他们利用抵押或变卖所得支付租车费用,先稳住租赁公司,待东窗事发后便抱着“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态度,要钱没钱。此类犯罪分子多为债台高筑,无其他经济来源,长期在外以诈骗谋生,他们为偿还各类债务,采取“租车——抵押、变卖骗钱——挥霍——再租车”的犯罪手段,拆东墙补西墙,屡屡作案,对汽车租赁行业威胁较大。

  犯罪嫌疑人赵某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其符合逮捕条件,检察院对其决定批准逮捕。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办案检察官提醒汽车租赁公司,在遇到租车的客户时要全面登记租车人的个人信息,认真审核租车人提供的身份证、驾驶证。设立担保抵押事项,如资金担保,财产质押等,或是实行担保人担保,并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进行核实,特别是典当寄卖行业或担保公司要严格核实有关证明文件。要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建议在车辆隐蔽处再加装一个定位系统,可以实时掌握汽车去向,保证在短时间内找到汽车,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车辆过户交易必须经过车管所方有保障。没有行驶证、发动机钢印号被打磨过、车辆有过较大改装、来历不明的车辆,都存在安全隐患。(记者 赵彦臻 通讯员 陈嘉莹 白静)


[责任编辑: 萨其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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