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教猥亵儿童 被判“从业禁止”
内蒙古新闻网  19-10-31 09:34  【打印本页】  来源:包头晚报

  近日,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教师猥亵儿童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相关刑罚及“从业禁止”,这也是东河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发出的首例“从业禁止令”。

  今年3月5日至7月2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区某幼儿园教师的职务便利,利用午休值班之机,多次在教室内向多名儿童实施猥亵行为。被害人父亲发现即报警。7月2日,张某某在幼儿园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身为幼儿园教师,为追求精神刺激,利用幼儿午休之机,长期在公共场所多次对其监护、管理的多名幼儿实施强制猥亵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同时,张某某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其长期在集体休息的公共场所对多名不满12周岁的幼儿多次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业便利,严重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对幼儿实施犯罪行为,根据本案事实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法院决定对张某某实施相关职业禁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形,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禁止被告人张某某从事学前教育、保育类等相关职业。

  为使少年儿童远离伤害,东河区人民法院在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发放“从业禁止令”,可以有效隔离相关“危险人员”,杜绝了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工作的可能性。 (记者 李鸿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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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业禁止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从业禁止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防范违法犯罪行为人再次危害社会或损害他人利益。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编辑: 萨其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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